知道他抽逃出资还买他股权,要承担连带责任。那怎么算知道?
2023-03-02 15:4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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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289篇文字

知道他抽逃出资还买他股权,要承担连带责任。那怎么算知道?


公司主要类型有两种。

一个是有限责任公司,这个数量占绝对多数。

另一个是股份有限公司,通常体量比较大,股东人数众多,上市公司都必须是股份有限公司。

当购买上市公司的股票的时候,其实也就是在购买这家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我们经常听到“股市有风险”这句话。但是事实上,购买那些非上市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其中的风险往往比买上市公司的股票要高得多。

原因是,在我们国家公司要上市,都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核,并且持续性地承担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不得不公开很多的内部信息并接受公众和交易所和相关机构的审查监督。

从这一点上来说,非上市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内部情况,对于一个外部股权购买者来说,更像是一个盲盒。

虽然在如今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收购上,很多专业的投资机构会通过财务和法律的前期尽职调查来尽量发掘这家公司内部的真实情况和风险问题,但是由于技术上的限制,这样的调查仍然是不可能100%了解真实情况的。有些真实情况是可以被隐藏和掩盖的。

因此,在购买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并作为新股东加入该公司之前,首先要对这家公司的内部财务法律业务团队等情况尽量进行充分的调查。

关注点之一,就是准备购买的这份股权的出资情况究竟是怎么样的?有没有存在着出资缺陷或者抽逃出资的情况。

假如存在着出资缺陷或抽逃出资的情况,那么就要考虑是否进行这场股权交易,或者和交易对方商量如何妥善解决这些问题,以免风险转移到自己头上。

假如在知道存在出资缺陷的前提下仍然购买受让的这份股权,那么一定要意识到在法律上就要和出让方就出资问题承担连带法律责任。这是有明确的司法解释的规定的。

在我的工作过程中发现,仍然有很多的人对这个规定是不清楚不了解的。

那么接下来的问题就是:怎么样算是“知道”呢?

有的当事人问,是不是对方没有告诉过我,我就是不知道呢?

当然不是。

除非是在对方告知情况的书面文件上签字,或者存在自己承认知道的书面文件等有确切证据外,“是否知道”这个事情,其实完全是主观上的,别人无法直接判断。

因此,大多数相关案件中,法律上是判断是否“应当知道”。

这时候,就不能用“我没有听到,我没有去看”作为理由来否认应当知道。

比如,在企查查等软件上可以看到这份股权的出资期限已经届满,但是实缴还没有到位。这种情况下。法院通常会认定股权的购买者应当知道这些信息。

今年初的一个案件,法院最后也是认定了“应当知道”。

A公司2008年成立。公司成立7个月后,王某受让了创始股东吴某的部分股权,正式成为A公司的股东。

现在,A公司进入了破产清算程序,由破产管理人接管。

破产管理人接管公司后,经过对财务资料的审核发现,股东吴某在公司设立后不久,抽逃了出资。于是,破产管理人代表A公司起诉了公司的股东,要求吴某向公司返还出资,要求王某对吴某返还出资的一部分(注:股权转让的那部分)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王某认为自己在受让吴某的股权之前,已经尽到了审核的义务。王某向法庭陈述说,在股权受让之前,他考察过A公司的场地,查看过公司的营业执照,验资报告,还有工商登记资料。关于公司财务账册没有查看,王某认为当时自己还不是股东,没有权限查看。

法院并不认可王某的这些理由。

法院认为:

  1. 王某受让公司三分之一的股权,相应注册资本为172.6万元,数额巨大,应对股权是否存在瑕疵负有审慎的注意义务。……不仅应当要求股东提供验资报告,还应当要求股东提供公司成立前后的验资银行账户往来情况,以核实注册资本是否已出资到位或者存在注册资本汇入到公司验资账户后又汇出的情形。
  2. 王某受让股权时,距离A公司设立和注册资金转出仅间隔七个月,且其从事关联行业,其受让股权时,及受让后担任欧诚公司法定代表人,均未核实注册资本经验资后有无大额转出情形,未尽审查义务,对股权瑕疵至少持放任态度。

最终,法院判决吴某返还公司出资并支付利息,判决王某在吴某返还出资的172.6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和法律理解,王某这次是“应当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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