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股东优先购买权,购买条件要相同,否则不算行使优先权
2023-03-16 13:5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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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290篇文字

要点:股东优先购买权,购买条件要相同,否则不算行使优先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一个法律规定的“优先权”。

当某个股东打算把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的时候,公司其他股东在相同的购买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什么叫做“把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呢?就是假如转让成功,受让人是以新股东的身份加入公司。

《公司法》在立法的时候,区分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立法时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的“人合性”比较强。虽然比不上合伙那么强,但是在公司的类型中是最强的。

所以,为了适当保护这种“人合性”的信赖利益,法律给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这种“优先购买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没有这个法定权利。

这个“优先权”的主要作用,是一定程度上可以阻止外人通过受让股权的方式轻易入主公司股东之列。

当然,这种“阻止”,并不是无条件的,而是建立在公平的对价之上的。这就是法律上规定的,阻止的股东,必须出相同的对价买下准备转出的股权。

因此,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这个过程有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比如说,准备对股东以外出让股权的股东,法律规定必须以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东。这个通知中,就必须包含转让股权的条件。

收到上述通知的其他股东,要行使优先购买权,也不能迟迟拖延,必须在法定的期限里主张。关于这个主张优先购买权的期限,目前的规定是:

  1. 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使期间内提出购买请求;
  2. 公司章程没有规定行使期间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以通知确定的期间为准;
  3. 通知确定的期间短于三十日或者未明确行使期间的,行使期间为三十日。

最后,主张优先购买权,购买股权的对价条件,必须和出让股东在通知里罗列的对外转让条件相同,不能低于。另外,根据合理的理解,主张优先购买权,理论上,条件也可以高于出让股东在通知列的条件。

但是,购买“条件”并不完全是那么简单的。股权转让的价格当然是条件之一,可支付的方式也是重要的条件之一。转让合同签的当日就全额支付,与一年内分三期支付,在商业上就是明显不同的条件。

因此,“相同条件”这个要点,是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中非常重要的一点。不仅出让方股东在发给其他股东的通知里要写得具体、明确、完整,而且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股东也必须给出同样的报价。

假如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股东不注意报价的“相同”,那么很可能造成此次行使优先购买权没有法律效力。

今年二审了结的一个案件,其中就出现了这样的事实情节。

这家公司的股东之间显然出现了比较严重的矛盾,几个官司在纠缠。股东张某,想要阻止另一个股东孙某就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某人,也是想尽了办法,包括起诉请求解除股权转让合同等。其中有一个方法,就是在庭审中向法院表示自己要行使优先购买权。

股东孙某将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股权转让合同上的“购买条件”很简单,就是127万元股权转让款,分两期,在变更登记后五天内全部支付完毕。

在法庭上,法官询问股东张某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购买条件。

这时候,张某不知是对这方面的法律规定不了解,还是不想实际支出这笔股权优先购买款,总之,张某做了一个最终导致败诉的回答。

张某向法院表示,自己和孙某还在进行另外一个诉讼,自己很可能会胜诉。张某认为,另外那个诉讼自己胜诉后,孙某就会被判决向自己支付相当的款项。所以,张某在庭审中明确表示,愿意以“同样价格”购买案涉股权,但不同意直接支付股权转让款,要以另一个案件胜诉后的款项进行冲抵。

法院判决认为,张某出的这个购买条件,不是“相同条件。”理由是:张某要等待另一个案件胜诉后的款项作为股权转让款进行冲抵,该款项金额显然并不明确,履行时间亦不明确,不符法定同等条件的要件。法院判决驳回了张某请求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诉讼请求。

顺便说一句,这个案件中,张某没有找律师代理诉讼,似乎在诉讼前的准备中也没有咨询过律师。假如事先经过专业的建议,那么法庭上的那句回答就不太可能那样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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